一、根据您的描述,本案借款的来源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如夫妻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该借款约定有效,男方应当偿还。2、如夫妻书面约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丈夫向妻子借款并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妻子以自已所有的财产借给丈夫,该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应当按照借款协议处理,丈夫应当偿还该笔借款。二、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具欠条向妻子借款,双方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男方偿还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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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借款,如果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女方签名或者进行追认的,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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