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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将安置房屋另行出卖被拆迁人能否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022-11-04 0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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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胜诉性极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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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律师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1.被拆迁人可以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2.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后,被拆迁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拆迁人赔偿损失。

杨强律师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该条款将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债权规定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了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从而使这一特种债权具有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了法律对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均不能对抗被拆迁人关于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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