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有关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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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应保持独立,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行为人构成组织恐怖组织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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