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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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是: 1、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评估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但是只有一级资质的评估公司才能设立,设立的条件如下: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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