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理解两者并不矛盾。首先,所谓变更主合同,应理解为合同变更时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及了担保人的利益(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伤害),这时担保人才不再承担责任。举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把偿还债务的形式改变了,由现金偿还改变为转账偿还或由a账户转到b账户等,那么,这一改变只要没有造成担保人的利益损害,这种合同的更改,担保人就需要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偿还时间,对违约者加重了违约责任等,这一变更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变更后的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再具体一点说,如果原协议规定3个月内要求债务人把钱还清,而当事双方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还款时间变更为5个月,那么,只要原合同规定的3个月偿还时间一过,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把还款时间提前了,担保人的担保时间仍然是原来的时间,提前还款的约定,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不能理解为,只要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合同,你就免除了原担保责任,能免的只是变更后的责任,原来的担保责任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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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增加债务的,担保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变更前的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1、如果主合同变更经过担保人同意,则担保人依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主合同变更未经过担保人同意,变更后的主合同减轻了债务的,担保人仍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变更后的主合同加重了债务的,担保人不对加重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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