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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经确认离婚证已丢失的话可以拿着户口本原件、本人的身份证、户近期免冠照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办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手持相关材料,一起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进行办理。如果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的需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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