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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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30日向经济性集体裁员的员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材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等,内容不得违法; 3、征求职工、工会的意见,协商进行完善; 4、报劳动行政部门(人社局,即原劳动局)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5、公布裁员手续,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一)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六)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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