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审判机关普遍将现有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作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来对待。而保险公司认为:现有的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保险的范畴,应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责任险,应按过错原则、合同约定处理。因此,在实际的处理中,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真正承担赔偿义务,并拒绝参与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的调解工作,受害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通过了诉讼程序,保险公司一般也要求商业三险应按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而不同意与交强险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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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通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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