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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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先为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于11年5月1日实施。
道路通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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