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14、通知未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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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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