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方面疾病不是无效婚姻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一离婚的理由。如果能出具长年来治疗生理疾病的病历,且最好有医院的无效证明,可以直接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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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疾病如下:严重遗传病,是指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传染病;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生效后,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就有了新的处理方式。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配偶。配偶选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伴侣病情一年内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则这段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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