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02年7月23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振华2002年7月23日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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