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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务派遣工,而是被劳务派遣公司为我买了商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019-05-27 2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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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强律师

2019-05-27 回复

专业分析:

您好,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 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 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另外,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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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替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期限和岗位。一般事业单位无编制但需要用人的,就会使用派出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等用人单位设立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职工。但其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相同。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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