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处理,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技术解决方案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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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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