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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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出让手续,需补交土地低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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