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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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 (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 (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
残疾人子女上幼儿园政策:明确提出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全省还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培训、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提高残疾学生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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