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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