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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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则是用人单位在满足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参照以下法律。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拖欠劳动报酬的;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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