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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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在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但是租客和房东的租赁关系还依然存在,房屋受到破坏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情况下,承租人也是要赔偿损失的。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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