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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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三包退换货规定是:自商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自商品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商品三包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商品三包退换货规定为: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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