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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不构成量刑起点,既不能判处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等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法律规定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孙绍军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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