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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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会在7天之内决定是否进行立案。不立案的,有3种救济方式: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3、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会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天。
当经过国家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是你的起诉条件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的情况下,我国的人民法院会在一周之内进行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的那天开始算起的五天内,人民法院的相关的负责人要将当时起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副本送到被起诉的人的手里面,当被起诉的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起诉人的起诉书的时候,被起诉的人要在接到起诉书的那一天开始,到十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去提交相应的答辩状。当被告人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在接到被起诉人交的答辩状的那天开始算起,到五天之内要将这个答辩状的副本发送给起诉人的手里面,但是如果在人民法院将起诉人的起诉书送到被起诉人的手里面的时候,被起诉的人没有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十五天内将答辩状提交到人民法院的这种情况,按照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不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正常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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