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上诉受理期十天;刑事裁定上诉受理期为五天。(1)《民诉法》规定的裁定上诉期: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刑诉法》规定的裁定上诉期: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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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可以两次补充侦查。 4、公诉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5、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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