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抵押人是提供特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债务人本身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主张就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必须到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才生效。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既然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了,就已经生效,受到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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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生效时间是签订了抵押合同之后,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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