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承认其为员工,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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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2、工资发放记录; 3、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5、考勤卡;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未续签劳动合同,存在以下误区: 1、并不是劳动者不续签就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降低待遇的,那么劳动者不续签也有经济补偿金; 2、未续签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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