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误工费、伙食费与当地公务人员的出差补助、医嘱证明和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等来确定。 营养费或伙食补助一般按当地公务人员出差补助计算(具体参照各地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条例); 营养费的期限按照其主治医生医嘱证明计算; 伙食补助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住院天数进行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按照医嘱,持续误工的,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收入状况即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证据证明平均收入的,可以根据统计局的同行业标准计算。举例:受害人是出租车司机,单位用不愿意出具证明,可以按照上年度运输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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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实践中部分法院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各省市有不同的标准,以本人所在的云南省为例,部分法院支持的营养费标准为100元/天。交通事故受害方主张的营养费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是“需要加强营养”。营养是否需要加强,由医生做成书面医嘱,明确标注在病历资料上,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该赔偿项目。实践中,伤情较重时或者构成伤残级别时医生才会标注“加强营养”的医嘱,最总才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鉴于此,如果受害人伤情较重,需要留意询问医生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如有需要,需要提醒医生标注在书面的医嘱上,作为将来起诉维权时主张营养费的重要依据。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里的伙食费包括转院时,无法住院从而产生的实际伙食费。营养费通常是根据医院出具的意见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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