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何为误工费与营养费怎么计算呢做以下回答,
一、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受害人要出具医院的病假条,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
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
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受害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
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
二、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三、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