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25号 【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4.03【实施日期】2006.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民他字第25号)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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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农村户口受害人是一般是不会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因城市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会较大地影响赔偿的数额。《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将县级机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界定为城镇,而将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界定为农村。实践过程中,如果在城镇连续生活、居住一年以上,一般也可以认定为城镇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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