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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回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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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大学生校内跳楼学校只要对其死亡不存在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负责,学校不需要对其受到的非学校原因或者过错导致的伤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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