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请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另一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或自己权益;也可以转让股权或申请公司回购;还可以提请法院解散公司。总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该体系须从公司设立、运行、解散、注销全方位把控。 公司法律风险从产生原因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内涉及公司设立、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股东出资、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股东变更、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章管理、员工关系处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注销等方面风险防范;对外涉及生产销售合同纠纷、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合并分立、处置资产、公司融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方面风险防范。 公司或股东因以上风险产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具体需要结合相关材料制定详细方案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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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
有下列风险: 1.民事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自创公司受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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