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1、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针对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的房屋如何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房屋出租租赁人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房屋出租违约的,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