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条确立了2点,一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问题,即倍数问题;二是加班工资的最低限问题,要高于正常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界定,在劳动部的贯彻意见中是这样说明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28条明确提出“企事业单位对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五一是法定节假日,所以公司安排加班的话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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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算三倍工资,调休算两倍工资。例如:清明节一般放假三天,其中清明节当天是法定节假日,其余两天是调休。安排清明节加班的,清明节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2日或者3日公休日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如下: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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