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要进行结算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根据上述规定,解算是合伙人之间的事情,法院不管,如果你们结算后不支付其退伙费,法院要审理了。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应当属于前者,这样驳回原告起诉的可能性较大。
针对个人合伙退伙清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二,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