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你们现在合伙协议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的大家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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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伙企业散伙时应当进行清算,按照下列流程进行清算: 1、清理合伙财产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将与清算有关合伙企业没有了结的事务全部处理完; 3、清缴所欠税款后; 4、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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