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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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质量要求有: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验收报告;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立即整改;需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主体结构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相关人员负责。
各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以达到合格要求为准则的。工程达到以下要求,即可定为合格。标准如下: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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