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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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提供下列证据来争取抚养权: 1.提供证明自己综合条件优于对方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学历证明。 2.提供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生育的医学证明。 3.证明对方存在赌博等恶习的证据,如对方因赌博、吸毒被警方予以处罚的书面材料。
离婚时,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可以有: 1.己方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证据; 2.孩子未满两周岁的证据; 3.八岁以上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己方的证据; 3.己方没有其他孩子,而对方有其他孩子; 4.己方没有生育能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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