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代位权诉讼取保候审申请书,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 x,地区为***区*街道**号,***区*.街道**号,联系电话: 135*****x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之女。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汉族, 19t*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237** x,户籍地为**市*x区**街道*号,住***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易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 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积极认退涉案赃款脏物,主动减轻犯罪后果; 五、犯罪嫌疑人长期患有胃炎等慢性疾病,不适合在看守所继续羁押; 六、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及时到案,不致于逃避、妨碍侦查。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申请人王某某向贵局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担任保证人,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市公安局*区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