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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后,应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扣留的车辆。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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