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可以在交警对其进行检验、鉴定后,按照程序提取车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3、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