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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的。因为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行政处罚措施所导致的扣车费用由行政部门自行承担,当事人无需交费。
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后,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停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 对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所以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以解决赔偿纠纷为由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 至于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到底由谁承担,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一般来说,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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