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院执行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收取?,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强制执行的费用收取标准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规定是在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正当竞争、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法律援助、担保权诉讼、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仲裁这几种案件中由败方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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