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结构。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清算组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帐户,不得开立除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破产清算临时存款账户时,必须撤销存款人原所有的银行结算账户,即存款人应先撤销该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最后办理基本账户销户手续。上述内容就是对于破产清算开立帐户管理的相关内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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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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