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结构。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清算组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帐户,不得开立除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破产清算临时存款账户时,必须撤销存款人原所有的银行结算账户,即存款人应先撤销该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最后办理基本账户销户手续。上述内容就是对于破产清算开立帐户管理的相关内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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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确认破产财产。 五、确认破产债权。 六、拨付破产费用。 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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