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按下列办法登记:(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四)在校学生在本校登记。驻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县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并及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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