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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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2种情况处理。例如: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还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办理;2、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拿到产权证,都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对于离婚后,房屋贷款的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的,如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的,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如一方主张所有权的,可以由该方取得,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如双方均未主张所有权的,则人民法院可经双方同意后,对房屋进行变卖,就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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