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期限从企业批准之日或者员工离开劳动职位,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计算。 1.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类似于上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样的情形,辞职期限可以从员工递交报告时候算起。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员工离开劳动职位,办理离职手续之日算起。 3.员工因本身原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申请辞职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单位接到员工正式通知的30日到期日开始算起。单位提前正式发文批准的,从企业批准以后,办理交接手续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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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起算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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