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负连带责任: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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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遇到车主与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是基于职务行为关系,或者是基于车辆租赁、借用关系,或者是未经车主允许私自驾驶车辆,或者是车辆被盗抢,或者是因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每种情况都存在车主和司机的对受害人的外部责任承担以及车主和司机的内部责任分担两个方面,责任的大小又最终会影响到对受害人的实际赔偿数额。
无证驾驶对方全责的,则由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对方对自己因车祸受到的人身损害以及物质损害进行赔偿。划分责任时不会因为有一方是无证驾驶,就认定这一方需要承担事故的责任,主要看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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