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负连带责任: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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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货车撞伤,驾驶员如果与车主属于挂靠关系的,经过责任认定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以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不同的情形造成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
首先,无证驾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关系。 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负的事故责任,要根据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实践中,如果机动车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正常驾驶的话,一般都会认定摩托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摩托车有人上且机动车有违章行为的话,一般都是同等责任。 此外,对于当事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可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另外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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