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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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毒史的凭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可以换驾驶证。驾驶人有吸毒行为依法注销驾驶证,社会戒毒三年以上可由派出所开具证明,到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后,方可重新申领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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