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两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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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故,根据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各地区规定的时间不同,一般为30日或者60日,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劳动者自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一般而言,只要手续资料齐全的话,被公司辞退后的下个月就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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